第16條稽核人員應於每年底,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有關規定與信用業務經營管理上之需要及其以往實際工作情形,擬訂次年度稽核計畫,密陳總幹事核定後據以執行。稽核人員對信用業務相關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另對於業務有欠健全單位,每三個月至少複查一次。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農會、漁會辦理專案查核。農會、漁會監事會依法執行職務,涉及信用業務時,稽核人員應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