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農險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一、政府捐助。二、農業保險商品分進之再保險費收入。三、資金孳息及運用收益。四、捐贈收入。五、向金融機構貸款或融資。六、其他收入。前項資金之保管及運用,應以農險基金名義為之,且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