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保險人、直轄市、縣(市)農會及中華民國農會應將保險期滿賠付結餘保險費,含政府補助及要保人自繳,全數撥入中華民國農會之保險專戶(帳)累計餘絀,作為本保險各種準備金。中華民國農會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彙整前項專戶(帳)管理及運用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