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金融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本保險理賠金額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乳牛死亡保險:(一)按保險金額全數理賠。
但依契約約定淘汰或政府依法撲殺死亡者,應扣除被保險乳牛淘汰販售所得價款或政府給予之補償金後,給予理賠。
(二)同一要保人於同一保險期間之總理賠金額,以該期保險費百分之八十五為上限,賠滿即不再理賠。
二、豬隻運輸死亡保險:按運輸距離及保險等級之保險金額全數理賠。
但緊急屠宰者,應扣除被保險豬隻屠宰販售所得價款後,給予理賠。
保險契約期間發生之保險事故,應由保險人指派獸醫人員或承辦保險業務人員查驗。
但本法第二十一條施行後,由該條規定之勘損人員查驗。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