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保險費之補助由主管機關於年度編列預算補助,其補助作業程序如下:一、承保保險人受理申請補助,應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結束後十五日內,將申請案彙整造冊送保險人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轉主管機關審核。二、經審核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於清冊送達翌日起三個月內核撥中華民國農會,依第十八條共保比率規定分配各承保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