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要保人投保本保險後,得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交由承保保險人向主管機關申請保險費補助:一、保險單副本及繳費證明。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前項保險費補助,得於投保時併同申請。申請保險費補助有文件不符或其他欠缺情形得補正者,承保保險人應通知要保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