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保險業辦理農業保險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附相關之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獎勵:一、每年開發農業保險商品新保單二件以上。二、每年報請主管機關公告農業保險商品三件以上。三、個別農業保險商品之投保率百分之八以上,或投保率百分之二以上且保險金額年成長率百分之二十以上。但不包括強制投保之商品。前項獎勵方式,得以頒發獎狀、獎牌、獎金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第一項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開表揚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