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農業金庫獨立授信審議委員之資格以金融、農業、經濟、會計、法律之學者、專家為限,且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銀行授信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二、擔任政府機關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優良金融、農業或產業專業知識或經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