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農業金庫獨立董事由中央主管機關推薦符合第二條至前條資格者,經股東會選任擔任,任期四年,得連任一次。農業金庫之董事選舉,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辦理,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