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動物種類,其運送人員接受動物運送職前講習及在職講習,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運送人員應接受主管機關辦理或其委託辦理之職前講習,並經評定合格結業,取得動物運送人員證書(以下簡稱證書,格式如附件),始得執行動物運送業務。二、運送人員經職前講習結業並取得證書者,以證書核發日視為業務執行之起始日,每二年應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或其委託辦理之在職講習。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辦理或其委託辦理在職講習後,應將參加講習人員清冊函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