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第九條第四款所定動物運送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運送人員姓名。二、運送起迄地點。三、運送起迄時間。四、運送動物種類、數量及總運載重量。五、有第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情形者,應記載運送期間餵飼、檢查及照料動物紀錄。主管機關或動物保護檢查員依本法有關規定稽查或取締時,運送人員應出示前項所定動物運送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