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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第九條第四款所定動物運送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運送人員姓名。
二、運送起迄地點。
三、運送起迄時間。
四、運送動物種類、數量及總運載重量。
五、有第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情形者,應記載運送期間餵飼、檢查及照料動物紀錄。
主管機關或動物保護檢查員依本法有關規定稽查或取締時,運送人員應出示前項所定動物運送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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