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以下簡稱中央畜產會)之經費來源如下:一、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畜牧團體捐助。三、其他捐贈。四、孳息。五、服務費。辦理畜牧產銷業務之其他基金會,於中央畜產會成立後,其業務與中央畜產會重複者,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依民法規定辦理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捐贈中央畜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