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申請畜禽飼養登記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報經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審查,符合規定者轉送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畜禽飼養登記證。申請畜禽飼養登記時應檢附下列書件:一、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二、畜禽飼養場坐落位置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直轄市或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三、畜禽飼養場位置圖及配置圖或地政機關建物複丈成果圖。四、畜牧設施說明書。五、死廢畜禽廢棄物處理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