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已辦理登記之畜禽飼養場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填具歇業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五),連同畜禽飼養登記證,報經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審查後轉送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註銷其畜禽飼養登記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辦理註銷時,應同時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