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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製自用飼料限量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自製自用飼料之銅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一、小雞、中雞、大雞、蛋雞、種雞、肉雞前期及肉雞後期:30ppm。
二、哺乳小豬:60ppm。
三、仔豬:50ppm。
四、中豬、大豬、肉豬肥育、配種母豬、懷孕母豬、哺乳母豬及種公豬:25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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