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自製自用飼料之銅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一、小雞、中雞、大雞、蛋雞、種雞、肉雞前期及肉雞後期:30ppm。二、哺乳小豬:60ppm。三、仔豬:50ppm。四、中豬、大豬、肉豬肥育、配種母豬、懷孕母豬、哺乳母豬及種公豬:25p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