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自製自用飼料之黃麴毒素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一、小雞及肉雞前期:50ppb。二、肉雞後期:100ppb。三、哺乳小豬及仔豬:50ppb。四、中豬、大豬及肉豬肥育:100ppb。五、小鴨及肉鴨前期:25pp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