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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取得東北海區鯖漁業作業許可且應裝設船位回報器之鯖漁船出港前,應經海岸巡防機關向當地區漁會漁業通訊電台所設岸上接收中心(以下簡稱岸上接收中心)查詢並獲確認其船位回報器在開啟及正常運作狀態,始得出港。
前項鯖漁船出港後,應每小時向岸上接收中心回報船位。
岸上接收中心無法收到船位回報資料時,應即通報中央主管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令該漁船限期返港修復;限期返港期間應改用通訊設備每小時回報船位,返港後未完成修復前不得出港作業。
鯖漁船網船船位回報器回報船位所需通訊費用,由漁業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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