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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申請魚貨來源證明文件者,應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一、漁船漁撈作業期間魚艙溫度紀錄圖表。
二、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申請人並應檢附可追溯至經營者之買賣流程紀錄及相關交易證明資料。
前項申請經審查無誤後,發給魚貨來源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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