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申請漁船捕撈證明文件者,應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一、漁獲物委由貨櫃商輪、非我國籍運搬船或飛機運回國內卸售之運輸文件影本。二、漁獲物運回國內卸魚明細表。前項申請經審查無誤後,發給漁船捕撈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