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捕撈合法證明書:一、有第十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情事之一。二、漁船不符合第二十條規定。三、申請人前所取得之捕撈合法證明書未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核銷,或未依第二十九條規定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