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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申請人除有第三項規定之情形外,應於生鮮大目鮪或生鮮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核發後二個月內,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核銷:一、漁獲物或漁產品輸出之通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申請人與國外買方之交易證明資料。
三、由國內出口者,其運輸單據影本。
前項資料非以中文、英文或日文記載者,應附中文或英文翻譯。
國內卸售之生鮮大目鮪或生鮮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已用於換發冷凍大目鮪或冷凍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申請人免辦理第一項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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