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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申請生鮮大目鮪或生鮮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者,應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一、於國外港口卸售者,其交易證明,及漁船進港前向港口國主管機關申請取得之貨物清單影本,或卸魚檢查報告。
二、於國內港口卸售者,其魚市場交易資料,或卸魚檢查報告。
前項申請經審查無誤後,發給生鮮大目鮪或生鮮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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