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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申請人應於魚貨來源證明文件核發後二個月內,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輸出動物產品檢疫證明書影本,向主管機關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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