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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業權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申請登記案件,有左列各款之一者,應附證明文件:一、為繼承登記者。
二、登記人姓名或名稱或其住所之變更或更正者。
三、共有漁業權人或共有入漁權人因死亡而除名者。
四、登記事項須經有關機關核准者。
五、登記事項須經第三人同意者。
六、抵押權之設定或註銷者。
七、由代理人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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