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主管機關核准特定漁業所發漁業證照,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漁業人姓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二、核准字號及年、月、日。三、漁業種類。四、漁場位置及區域。五、漁船名稱、總噸位、淨噸位、船長及全長、統一編號及船員人數。六、漁船機械種類、馬力、油槽容量及時速。七、漁具種類及數量。八、漁獲對象。九、漁期。十、漁業根據地及漁獲物起卸港。十一、漁業證照有效期間。十二、通信設備及國際呼號。十三、總噸位一百以上漁船之船舶識別碼。十四、核准時所附條件或限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