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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業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中央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擬訂或調整計畫後,應於漁場所在地鄉(鎮、市、區)及漁會公開閱覽三十日。
前項閱覽期間,利害關係人得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職業,向該管主管機關提出意見,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參考審議核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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