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設立漁業諮詢委員會者,應就下列事項諮詢該委員會意見:一、漁業結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整體規劃。二、漁場之綜合利用。三、漁業權漁業之整體規劃。四、漁業權漁業核准之優先順序及其爭議。五、漁業權漁業種類及作業區域之變更。六、漁業權之核准、撤銷及其他有關漁業權行政處分之相關事項。七、特定漁業漁業種類之指定、經營期間、作業區域、漁船總船數、總噸位及其他有關事項。八、水產資源之保育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