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收回漁業證照、漁船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船員手冊之處分,其處分期間之起算如下:一、受處分之漁船及船員在港時,自處分送達之日起算。二、受處分之漁船及船員已出港時,自該漁船或船員返回漁港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