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漁會選舉候選人之資格審查,應由左列人員組織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辦理之:一、漁會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總幹事。二、上級漁會指派之代表一人。三、主管機關聘請之人員三人。資格審查小組由漁會理事長召集之,主管機關應派員指導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