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漁會之選舉、罷免以集會投票方式辦理者,應於投票日七日前將選舉、罷免種類、時間、地點、應選出名額及議程,以書面通知應出席人員,並於投票日在投票處所張貼。漁會之選舉以分區投票方式辦理者,應於投票日七日前將選舉種類、時間、地點及應選出名額在漁會及各辦事處或各漁民小組公告,並以書面通知選舉人。前二項之選舉、罷免應報請主管機關指派指導員列席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