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之審查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一、漁會會務單位,應將審查資料文件彙整,就法令規定先行審核,敘明具體意見,並造具名冊,送資格審查小組審查。二、資格審查小組審查時,應依法令規定條件個別審查,審查結果並應當場作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