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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91條

漁會經營專用漁業權,其經費所出所入列於服務事業部門;經營定置漁業權或區劃漁業權,其經費收支列於經濟事業部門。
專用漁業權補償費之所入,其所出項目應限於辦理漁業資源復育及漁業公共設施。
前項補償費所入經費於本年度決算後,其結餘應於次年度轉入專案基金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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