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條財務檢核報告書編造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監事會財務監察報告書應送理事會參辦,並提報會員(代表)大會。二、上級漁會財務稽核報告書應分送受檢核漁會及其主管機關。三、主管機關財務監督報告書應分送中央主管機關、受檢核漁會及其上級漁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