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條財產之折舊除經費所入所出會計類及接受捐贈所獲固定資產外,應依行政院所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使用年限及所得稅法之規定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列為費用處理:一、固定資產使用年限規定為二年以內。二、固定資產之價值在新臺幣八萬元以內。財產之折舊,應按月計提。固定資產耐用年限屆滿,仍可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