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條本辦法所稱財產,指各漁會置備之土地、房屋及建築、機器及設備、交通運輸設備、雜項設備等固定資產,包括各該財產之專用配件及備件在內,其耐用年限在兩年以上者。前項財產之分類依附表一規定之固定資產為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