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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記帳憑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據以記帳:一、根據不合規定之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
二、記帳憑證內容與原始憑證不符。
三、應記載事項未具備或記載簡略不能表達會計事項之真實情事。
四、會計帳目與事項內容性質不合。
五、記載繕寫計算錯誤未經依照規定更正。
六、未經規定人員簽章。
七、其他與規定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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