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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原始憑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編製記帳憑證:一、收入計算及條件與規定不合。
二、支出性質或其計算及條件與規定不合。
三、收支顯與事實經過不符。
四、書據數字計算錯誤。
五、形式未具備或手續不全。
六、其他與規定不合。
整理結算及決算轉列帳目事項得逕製記帳憑證,並視需要附具計算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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