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會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漁會理事、監事出缺,應於出缺日起三十日內,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無候補理事、監事而仍足出席會議法定人數者,不另辦理選舉。
不足出席會議法定人數或遞補後理事、監事人數不足出席會議法定人數時,應於出缺日起六十日內,辦理補選。
漁會理事長、常務監事出缺時,應依前項規定遞補或補選理事、監事後,再互選理事長、常務監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