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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會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下級漁會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上級漁會會員代表,除理事長為當然代表外,其選任代表之名額,應依下列規定:一、會員人數在三千以上未滿九千者,一人。
二、會員人數在九千以上者,二人。
前項會員,不包括贊助會員。
第一項選任之代表以甲類會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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