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漁會出資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漁會淨值扣除固定資產淨額之自有可運用資金為限。漁會出資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漁會淨值之百分之三十。但因被投資之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其所得之股份,不計入投資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