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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漁會編制員工員額比率,依其職等及進用,規定如下:一、第六職等以上:不得超過核定編制員額百分之三十。
二、技工、工友:不得超過核定編制員額百分之十五。
漁會得視業務需要置秘書;實際聘僱之編制員工員額不足三十人者,得置秘書一人,三十人以上者,每滿三十人得增置秘書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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