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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以下簡稱漁港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如下:一、海上遊樂船舶: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二十元至一百二十元計收。
二、公務船舶:免予收費。
三、交通船、工作船及其他船舶: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四元至二十四元計收。
但工作船為提供漁船進出港拖船服務者,減半計收。
四、營業用途之加油、加水、加冰、修護等專用碼頭之經營者:按每公尺每月新臺幣五百元至六千元計收。
五、劃為垂釣區域專用碼頭之經營者:按每公尺每月新臺幣一百元至六百元計收。
前項實際收費費率,由各類漁港主管機關依各漁港服務水準在前述費率上下限額度範圍內決定公告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收費,以總噸位計算;其停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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