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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申請漁船作為活魚運搬船之漁業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籌辦許可,經審查通過後,發給籌辦許可文件:一、特定漁業執照影本。
二、漁船總噸位未滿二十者,檢附小船執照影本;二十以上者,檢附船舶檢查紀錄簿及船舶檢查證書影本。
三、漁船設計圖說四份,並標示養殖活魚裝載艙間。
四、驗船機構或造船技師簽證符合航行安全結構穩度之認可文件三份。
前項漁船須改造船體者,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申請漁船改造。
經核准改造作為活魚運搬船者,其改造後增加之噸數得免補足汰舊噸數,亦不得作為汰舊噸數使用;另丈量後總噸位超過一百時,不受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十七條第二項限制。
第一項籌辦許可期間為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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