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活魚運搬船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廢止其作業許可: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二、違反第十一條規定。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七款規定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