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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活魚運搬船出港前,應向當地漁業通訊電臺(以下簡稱通訊電臺)通報出港,並啟動船位回報器,經海岸巡防機關向通訊電臺查詢並獲確認其船位回報器在開啟及正常運作狀態,始得出港。
活魚運搬船出港後,需維持船位回報器於開啟狀態及每二小時向通訊電臺回報船位;返港後應向通訊電臺通報,始得關閉船位回報器。
通訊電臺無法收到船位回報資料時,應即通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命該活魚運搬船返港修復,在未返港前,應以通訊設備每二小時向通訊電臺通報船位;進港後未完成修復船位回報器前,不得出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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