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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活魚運搬船漁業人應於每航次出港前,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資訊系統填報並列印裝卸清單,於進出漁港時,由海岸巡防機關檢查。
前項裝卸清單內容如下:一、漁船及船員資料。
二、已簽訂共同合作運搬同意書之養殖漁民基本資料、裝載養殖活魚種類及數量。
三、裝載港口或海上箱網養殖地點。
四、出港日期。
五、卸魚港口,包括國內、大陸或香港地區港口,或海上箱網養殖地點。
六、預計卸魚時間。
活魚運搬船運搬養殖活魚至大陸或香港地區港口者,漁業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一月每航次出港之裝卸清單、魚貨交易證明及共同合作運搬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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