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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申請外國籍船員證者,應由漁業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經由當地區漁會代為向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最近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相片二張。
二、護照影本一份。
三、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招募許可文件影本一份。
四、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出具檢查後之體格檢查表文件影本一份。
五、符合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適任職務之相關訓練證明文件。
僱用外國籍船員之漁業人,應於取得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聘僱文件後七日內,先將許可聘僱文件影本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外國籍船員受僱期滿返國或因故遣返時,所屬漁會應將外國籍船員證收回繳交原核發機關。
外國籍船員證有效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之聘僱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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