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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珊瑚漁船於許可期間之出海作業日數,不得超過二百二十日;其捕獲量以二百公斤為限。
全國每年度珊瑚總容許捕獲量以六公噸為限,並於總捕獲量達五點四公噸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自公告日起算七日後不得作業。
前二項所稱捕獲量,指起網之捕獲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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