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漁船赴印度洋開發魷魚新漁場而從事探勘魷釣漁撈作業,其作業漁區限於北緯十二度以北,東經五十度至東經六十八度之印度洋。但不包括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之海盜頻繁活動區域。從事前項探勘魷釣漁撈作業之漁船(以下簡稱探勘漁船),最多以十艘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