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漁業合作國有指定合作漁船之卸魚或轉載港口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該國與我國就下列事項之一達成協議:(一)同意提供對我國漁船之檢查報告予我國。(二)同意我國派員赴該國港口檢查我國漁船,或與該國共同檢查並交換相關資訊。二、該國具公正第三方檢查機制。前項第二款所稱公正第三方,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下列機構之一:一、日本地區:(一)日本新檢株式社。(二)日本海事檢定協會。二、日本以外之地區: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品質管理系統認證之驗證機構。